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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隐形种草”!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PG电子-官方网站
拒绝“隐形种草”!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7-17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在此背景下,“软文种草”广告应运而生并成为当下广告市场的热点之一。此类广告与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内容信息相互融合,具有一定隐蔽性、伪装性。面对“软文种草”广告,消费者要加强辨析,保持清醒。  2023年8月2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某抖音账号宣传某脱毛仪的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随后展开立案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在此背景下,“软文种草”广告应运而生并成为当下广告市场的热点之一。此类广告与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内容信息相互融合,具有一定隐蔽性、伪装性。面对“软文种草”广告,消费者要加强辨析,保持清醒。

拒绝“隐形种草”!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图1)

  2023年8月2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某抖音账号宣传某脱毛仪的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随后展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MCN机构,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在某短视频账号发布的短视频“爽剧”中,通过剧中人物分享某脱毛仪使用体验并附加购物链接的方式发布脱毛仪广告。

拒绝“隐形种草”!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图2)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行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拒绝“隐形种草”!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图3)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并对部分软文广告的表现形式规定了发布要求,既有“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种草”内容,又有“购物链接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等购买方式的,应显著表明“广告”。“软文种草”本质上是一种“博主”基于消费者的信赖,为消费者推荐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传播。作为经营者,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对那些自身不具备识别性或识别性模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和非广告内容无法区别的商业广告,显著表明“广告”。